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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施行新规:这种情况停工、停业、停课!

发布时间:2024-03-02 08:14:37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邵晓杰 阅读量:68
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出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应对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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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区域性、复合型天气

气候事件多、极端性强

安徽灾害性天气种类多、分布广、强度大、频率高;淮河以北2~3年就出现一次旱涝、淮河以南3~4年出现一次旱涝。据统计,近20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超过100亿元。

2020年以来,安徽区域性、复合型天气气候事件多、极端性强。超长梅雨、强降水、高温等气候事件的极端性增加,2020年超长梅雨刷新多项纪录;2021年淮河流域出现超长雨季,区域性暴雨多发。2022年夏秋遭遇高温干旱复合型极端事件。

此次出台的《规定》立足安徽实际,总结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对安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进行规定,共计23条。

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

需停工、停业、停课

《规定》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Ⅰ、Ⅱ、Ⅲ、Ⅳ级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台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市、区)气象台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省、市、县(市、区)气象台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变化,及时变更、解除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出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应对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署和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大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台风、暴雨、暴雪和强对流天气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次生或者衍生灾害时,灾害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和自救。对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也作了基本规定。

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

《规定》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

此外,《规定》还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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