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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舒城:年龄不够借他人身份证结婚,惨了!

发布时间:2019-12-10 10:22:15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赵世荣 阅读量:139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奇怪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反过来再起诉民政局,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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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奇怪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反过来再起诉民政局,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涂X丽称,2005年3月21日,原告与许XX一起到舒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舒城县民政局未认真审查,将涂X丽错误地登记成“涂家艳”,并将她的身份证号码错误地登记为420984198XXXX72021,请求依法撤销舒城县民政局“结婚证字号00003529”结婚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原告涂秀丽与第三人许令海向被告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向被告提交了“涂家艳”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本人照片等申请材料,被告舒城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的形式要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向“涂家艳”、许令海颁发了字号00003529的《结婚证》。
    2019年11月2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原告涂X丽与许XX向被告舒城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X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其向舒城县民政局提交了“涂家艳”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本人照片等申请材料,被告舒城县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的形式要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向“涂家艳”、许XX颁发了《结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涂X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涂X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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