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宿松:违法占地建坟国土申请强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对村民违法占地建设的坟墓进行强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周X荣、桂X征、桂X新、桂X宏、桂X兵等五人于2014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松县汇口镇同马社区第一组沟东地块27.03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坟墓。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此五人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松自然资规监决字[2019]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0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27.0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810.00元),并于2019年5月21日将该处罚决定送达违法行为人。上列五名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
于是,2019年11月20日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宿松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松自然资规监决字[2019]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部分事项:1、退还非法占用的27.03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27.0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2019年9月6日前申请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
故,宿松县人民法院于11月2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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